宝鸡市消费者协会关于评选2006年度“消费维权十佳集体、消费维权十佳人物”的通知
来源:宝鸡市消费者协会 2007-03-01

    各县(区)消协,各有关单位:

   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2006年以来,各级消费维权组织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,用法律武器维护消费者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,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,也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。为了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理念,构建和谐社会,调动全社会的维权积极性,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建设,宝鸡市消费者协会决定,在全市范围内开展“消费维权十佳集体”和“消费维权十佳人物”评选活动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评选时间:2006年度

    二、评选范围:各级消协组织、各有关单位、各企业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岗位上的工作人员。

    三、评选条件:

    1、“消费维权十佳集体”评选条件:

(1)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事迹典型,贡献突出;

(2)勇于实践、开拓创新、具有良好的服务精神和品牌形象;

(3)服务规范,遵守商品“三包”规定,全力解决消费纠纷;

(4)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,解决处理率在95%以上;

(5)依法规范本单位的经营行为,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,能配合各级消协组织依法调解消费争议,妥善处理消费纠纷;

(6)无群体投诉事件及被媒体曝光事件。

    2、“消费维权十佳人物”评选条件:

(1)热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,政治素质好,业务能力强,作风过硬;

(2)在平时工作中能坚持服务至上、顾全大局、热情周到、认真负责、切实做到为政府分忧,为百姓解愁;

(3)结合本职工作,努力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,敢于创新,消费纠纷调解成功率95%以上,使消费者满意,组织放心;

(4)服务业绩突出,得到本单位及社会各届认可及好评。

    四、推荐要求

    (1)事迹的真实性:事迹所反映的情况必须真实、客观、典型,推荐材料做到事实清楚、内容完整。

    (2)服务的广泛性:事迹所反映的现象必须在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、社会影响力或从平凡中体现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执著、认真。

    (3)事迹的典型性:维权事迹所反映的问题必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,具有很强的法律示范性和社会警示作用,对消费维权发展有现实和长远的影响,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认知度。

    五、评选程序

(1)按照评选范围、条件、程序、要求由各县(区)消协、消协理事单位、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自愿报名参加;个人报名由所在县(区)消协、单位推荐,并附集体、个人先进事迹材料和单位推荐意见。

(2)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报名单位和个人进行初选审核,提出并确定候选人及候选单位。

(3)由评选委员会对初选候选个人和单位进行集体研究,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,综合考虑不同行业,不同地域及行业特色等因素,最终审定“消费维权十佳集体”和“消费维权十佳人物”。

(4)对“十佳集体”、“十佳人物”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。

    六、表彰

    2007年3月15日,宝鸡市消费者协会在“315”纪念活动现场对2006年度全市“消费维权十佳集体”和“消费维权十佳人物”进行表彰,颁发证书、奖杯,并在相关媒体上组织宣传。

    七、注意事项

    1、按格式填写推荐(自荐)表,并附2000字左右的推荐、自荐材料,以书面形式报宝鸡市消费者协会。

    2、推荐、自荐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8日。

联 系 人:张小芹
联系电话:3228315  3214315
地    址:市区西凤路一号
邮    编:721000

宝鸡市消费者协会
二○○七年二月十四日


附:2006年度“消费维权十佳集体”推荐表

    2006年度“消费维权十佳个人”自荐表

 
 

  • 通 告  07-13
  • 致广大食品经营者的一封信  05-30
  • 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 05-30
  •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○○六年度企业年检须知  03-02
  • 宝鸡市消费者协会关于评选2006年度“消费维权十佳集体、消费维权十佳人物”的通知  03-01
  •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○○六年度企业年检公告  03-01
  •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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